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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斯某涉嫌诈骗 租车低价转卖涉案4200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5-04 10:40:14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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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向汽车租赁公司签合同租车,一边把租来的车以低价出售转让,从中获取利益,杭州人斯某想出了这样的一条赚钱“妙计”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斯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起诉。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斯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也曾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2011年度十大经济犯罪案件。

1977年出生的斯某是杭州人,中专文化水平的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先后通过与几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有偿借用合同等方式,租借汽车243辆,价值4200万元。

之后,原告人斯某谎称自己是浙江某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手上有一批公安机关暂扣的走私车辆、法院罚没车辆等为由,将租赁的来的车低价转卖他人,得款1960万元。斯某将所得款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1350余万元、购买新车480余万元、个人挥霍等。

法院还查明,原告人斯某为骗取更多购车人的资金,一次低价变卖后,又以收回料理过户等理由,将车收回后再次低价转卖他人,造成一车多卖。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及租赁公司、个人拿回车辆共232辆。

法庭上,斯某一度辩称自己很“冤枉”其目的并不是骗取他人钱财,只是为了赚取一部分购车的差价。

斯某称,曾于其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过一份车辆以租代卖的协议,约定租赁的车辆可以进行买卖。

但在法庭举证阶段,斯某并没有拿出这份协议,斯某辩称协议最后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总公司复核,手中没有副本。

原告人斯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原告没有把骗得的购车款完全用于挥霍,或者卷款潜逃,而是把其中大部分的钱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

而公诉方认为,虽然原告以真实姓名和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租赁费用,但他却隐瞒了其租车的真实目的即将租得的车辆用于低价出售给他人,斯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据悉,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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